辨證取穴八法

針灸立法處方遣穴之原則,必須建立在辨證論治的基礎上。因證立法,辨證用穴,施針施灸,或補或瀉,方能治病療疾。

針灸用穴的原則,古今雖無專書論述,但在《內經》、《難經》、《甲乙經》、《針灸大成》等醫籍中闡述頗為精闢。如《內經》中的「病在上者下取之,病在下者高取之,病在頭者取之足,病在腰者取之膕」、「病在左者取之右,病在右者取之左」以及《難經》中的「春刺井,夏刺滎,季夏刺輸,秋刺經,冬刺合」等取穴原則,至今仍然襲用。金元四大醫家之一的李東垣根據《難經》「陰病行陽,陽病行陰,故令募在陰,俞在陽」之病機學說,首創了「從陽引陰,從陰引陽」「髒病取俞,腑病取募」的取穴規律,為針灸治療臟腑病提供了理論依據。至於近代通用的「局部取穴,鄰近取穴,遠道取穴」規律,是在前賢經驗基礎上的綜合,在臨床確實行之有效。本人汲取古今辨證取穴之規律,總結出「辨證取穴八法」,提高了療效,保證了患者的安全。

辨證取穴八法是:

一、「虛則補上,實則瀉下」。經云:「百病之生,皆有虛實,而補瀉行焉。」補虛瀉實乃治病之大法,但臨證時取何穴補之、何穴瀉之?我則以「陷者舉之」、「高者抑之」之意,凡屬虛證取病所上方之穴為主,推而上之,升陽舉陷補其虛,凡屬實證取病所下方之穴為主,引而下之,導滯洩邪瀉其實。

二、「新則取末,久則取本」。病有暴病,久病,取穴亦當遠近。病之初起,邪氣新客,未根深於臟腑,故可取四關、四末之穴,即《內經》「滎輸治外經」之意;久病邪戀,元氣乃傷,陰陽形氣不足,其治宜取軀幹之穴,即髒病取俞,腑病取募以及臟腑、氣血所屬之八會穴,調髒俯之氣。

三、「動則求遠,靜則求近」。經雲;「聽其動靜,知其邪正」。凡氣實、氣鬱之證,多走而不守,動而不靜,應求四肢遠端之穴;凡氣虛、血滯之證,多邪氣留戀,靜而不動,取穴應以頭身之局部或鄰近穴。

四、「急則治根,緩則治結」。病有標本緩急,穴有根結本標。《內經》說:「不知根結,五臟六腑,折關敗樞開合而走,陰陽大失,不可復取。」故凡病急先治標,取手足根部、本部之穴以緩其急,凡病緩治本,取頭身之結部,標部穴以圖其本。

辨證取穴八法,取意於《內經》、《難經》,驗證於臨床,三十年之一得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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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本文摘自《網路文章》,作者/楊兆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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